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得到帮助、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等级: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认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一、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维持生活,可以筹措基本的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缺乏学习生活上的基本支付能力,学生月生活费低于长沙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70元/月以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兄弟姐妹中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
4.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突发变故,短期内形成大量债务。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不能或勉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没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学生月生活费勉强接近当年长沙市辖四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0元/月以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
2.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中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
3.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4.需重大经济支出家庭,家中有患重病的直系亲属,常年需要支出看病费用。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无来源,生活基本无保障,学费、生活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学生月生活费不足长沙市辖四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176元/月以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被列入当地政府低保户者。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5.其它特殊困难的学生。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受资助资格:
1.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学生。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6.在校内外租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的学生。
7.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8.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比较差。
9.违反校纪校规,思想品德不良。
10.恶意拖欠学费者。
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直接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