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各职业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为更好地做好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学院正常教学任务,成绩不合格属未完成规定学业,学生需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顶岗实习,成绩合格,方能毕业。
第二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必须交清学杂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 顶岗实习学生必须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尊重他人、团结同学,遵守职业道德,圆满完成学院和用人单位下达的学习、生产任务。
第五条 各专业系负责安排、督促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若需参加考级、考证、及技能鉴定等,由专业系办理相关续考手续。
第七条 学院全权委托实习单位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全面管理和考核,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提供“学生实习鉴定表”。
第八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用人单位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条 因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自身或他人生命受到伤害、公私财物受到损失、生产或商务秘密外泄等,由学生本人负全部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㈠ 实习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用人单位辞退者;
㈡ 事、病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㈢ 擅自终止实习者;
㈣ 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㈤ 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和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3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