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达到德智体综合素质优秀大学生标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院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有违反校纪校规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守信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励志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条 班级推荐。由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民主推荐和评议产生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并向专业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第十一条专业系评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 学院审定、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学院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