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1.未服从考务人员或监考人员管理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未在指定的考场或座位参加考试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其该场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舞弊及处理办法
(一)考试舞弊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舞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7.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其它舞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舞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舞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组织舞弊者。
4.再次考试舞弊者。
(二)考试舞弊处理
1.对考试舞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对考试严重舞弊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舞弊现象,监考人员应收集学生身份证明、考试证明、违纪或舞弊物证、旁证等材料,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身份证明、考试证明、违纪或舞弊物证、旁证等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或学生所属院系。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及相关院系对涉及学生违纪或舞弊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通报全院。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