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党员自身素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按照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区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学习动员。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党员学习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发动。
(二)自我评议。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实事求是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总结,查找自身不足,与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中心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及遵纪守法等情况相结合,进行深刻的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把问题找实、把根源找深,检视反思,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党员互评。召开党小组会或党员大会,在党员逐个进行自我评议的基础上,相互之间开展批评,本着关心帮助的原则,重在指问题、提建议,做到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四)征求意见及群众测评。采取座谈会或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的方式,听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和评价,并进行书面测评(群众测评数为党员数的30%,最低不少于8人,群众人数不足时)。群众测评结果作为组织评定的重要参考。
(五)组织评定。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党员现实表现,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每名党员形成评定意见。要引导党员正确对待评议结果,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受到批评和组织处理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主动谈心疏导、加油鼓劲真正评出团结、评出士气、评出干劲。党员在该学年度受到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民主评议等次降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教工党员格级报党总支审定、学院党委批准。
以党员民主测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确定格级标准:
(1)测评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比例控制在党员数10%以内)的可定为优秀。评为优秀等次的,其优秀票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群众测评满意票低于70%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测评总分在76分以上(含76分)的可定为合格。
(3)测评总分小于76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对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超过40%的,应考虑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4)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核实确有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的,应评为不合格等次。群众测评不满意票高于50%的,应考虑评为不合格等次。
(六)对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经评议为基本合格的党员,由党支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于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的组织处理。对丧失党员条件,本人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对影响很坏的,直接予以除名;有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且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的,可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给予党内除名处理。
四、评议工作结束后,党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党总支审定,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整改。
五、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及时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便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