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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09:52    来源:原创    作者:佚名 &    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五条专业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助理、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业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每学年对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学生组织一次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展民主评议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专业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专业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各专业系应依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专业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专业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专业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专业系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专业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推荐资格。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专业系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