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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10:12    来源:原创    作者:佚名 &    关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关于实施湖南省大学生道德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湘教发[2009]5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有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减少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发生。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目标是:增强学生对心理危机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学生承受挫折和情绪调节能力。帮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消除心理冲突,顺利渡过心理危机。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和有效控制,避免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或恶化,减少危机对学生成长影响,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卫生所主要负责人和各专业系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 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等,主要由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和各系心理专干(学生助理或辅导员)老师组成。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的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本系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本系辅导员及学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

第七条 团委和各系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生组织建设,设立学生会心理部、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充分发挥大学生在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八条 下列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重点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有心理障碍、疾病或自杀倾向。

2.学习压力过大。如多门功课不及格,经过努力仍无法通过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3.生活遭遇突然打击。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遭遇性危机(性侵犯、意外怀孕),遭受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

4.个人情感受挫。如失恋、单相思、求爱被拒等。

5.人际关系失调。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老师或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受到排斥或心理压力大等。 

6.性格内向孤僻。如不与人交往,朋友很少等。

7.经济严重贫困。如交不起学费、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等。

8.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如医疗费用高、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等。

9.严重适应不良。如新生不适应新环境,毕业生不能面对就业困难等。   

10.身边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如同寝室室友、同班同学或好友出现自杀、他杀或发生意外等。

11.违纪学生或因违纪受纪律处分学生。

12.其他言行异常情况。如酗酒、上网成瘾、经常失眠、具有暴力倾向等。

第九条 下列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高危个体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经专家或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有自杀倾向。如患抑郁、恐怖、强迫、焦虑、精神分裂症等。

2.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过死亡念头等。

3.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诉说告别的话等明显行为反常。

4.情绪突然异常,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异常低落,或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食欲不好,失眠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应有计划组织学生助理、辅导员,学生心理委员、信息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基本理论与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判断、发现问题并作出前期处理,提高他们应对危机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各班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自我意识教育和危机应对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如何对出现自杀预兆同学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第十二条 各系应在学生中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存在环境适应、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等问题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主题鲜明的心理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各系应加强公寓(寝室)心理信息员、班级心理委员、各系心理专干(学生助理或辅导员)、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专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五级防护网的建设。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四条 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的“五个早”预警机制,确保学生心理状况信息畅通、快速,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学生工作处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同时根据测评结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选心理危机高危个体,确定跟踪对象,及时进行心理访谈,制定辅导计划。

2.各系要每2周对本系学生进行1次排查,特别在毕业生离校前、新生入学后,放假、考试、开学、重大活动、季节交替前后等重点时段,加强对学习困难、失恋、违纪、言行异常等学生排查,对排查出具有第八、九条特质学生要及时上报心理咨询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每周向辅导员报告1次班上同学心理状况,辅导员对上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2.辅导员深入学生并通过心理委员、信息员、学生干部、党员等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每两周填写1次《心理危机排查情况登记表》并向心理咨询中心和专业系报告。

 3.心理咨询老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和专业系领导。

4.专业系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应将学生情况迅速电话报告主管院领导和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并在24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

5.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严重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6.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向学生工作处和专业系报告有严重心理危机问题学生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对存在心理危机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对不能确定或评估困难的,转介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咨询中心应及时将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结果,心理危机倾向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各系。

第十九条 建立具有心理危机重点学生数据库。心理咨询中心对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学生建立重点学生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各系应对具有心理危机或突发心理危机学生按“一名患者、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危机干预机制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支持系统。全体教师尤其是学工线干部和老师要经常与有心理危机学生谈心,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做其知心朋友,建立良好师生“心理场”。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应提供及时周到帮助,帮他们度过难关。学生家长、朋友要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到学校陪伴学习。

第二十二条 建立治疗系统。症状较轻者应在学院接受系统的心理咨询或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可辅以药物治疗。较重者必须在专业机构同时接受药物、心理治疗。严重者必须立即送到具有专业精神医疗科室医院住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建立阻控系统。各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应对危机个体可能攻击的对象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卫生所医生在接待严重心理危机学生时,在危机尚未解除情况下,应不让其离开,并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专业系领导。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护系统。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骨干与同室同学为主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及时了解并向系领导汇报该生心理与行为状况。

2.对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应要求学生家长与学院签订书面协议并在校进行陪伴监护或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

3.对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将其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前,应对学生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系应立即将其送医院治疗,并根据医院要求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救助系统。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应设立“热线”电话,各系也要建立相应救助途径,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重大危机事件发生后,各系负责人和辅导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报告主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相关部门领导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六条 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外,学生家长应签出书面承诺和相关意见,应出具学院认可的专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出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辅导员应每月与其谈心1次,通过周围同学了解其心理情况,并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该生情况。

第二十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老师要根据掌握情况,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形式对其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专业系。

第二十九条 对曾有强烈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专业系要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安排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心理咨询中心老师要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定期进行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建立以下制度:

1.培训制度。应对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助理、辅导员和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专业系应将有自杀行为学生处理后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因心理问题退学、休学、转学、复学学生详细材料报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退学、休学、转学、复学,其病情应由心理咨询老师或专业医院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协助配合而没有协助配合的单位负责人。

2.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未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单位和个人。

3.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不及时上报,执行学院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4.对没有遵守保密制度导致学生发生危机事件的单位和个人。

5.对本《办法》中相关规定落实执行不力,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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